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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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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tw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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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15 22:44:00

 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维修基金是否并入企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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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il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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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16 12:23:00

 
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维修基金征收营业税。

但维修基金不是房地产企业的真正收入,其最终是要支付给物业公司的,因此该项不应并入企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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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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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16 16:34: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4]6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6-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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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16 17:18:00

 
不好意思。3楼是正确的。

刚上网查到了这个文件。可我们这里的公文系统竟然还没有转发:(
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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