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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议议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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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议议维修基金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6/16 17:32:00

 [讨论]议议维修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个人以为这个文件存在不少问题:
1、时效性未明确,退税、补征规定缺乏,生效时间缺乏。
2、未注意到当前维修基金的收缴现实。按规定,基金应是房产销售时销售方依法向购房收取的,属价外费用范畴,公有房产出售还存在计提解缴的问题。但是,现实中,不少房地产企业将此代收费用包含至房价内,而列支则是通过成本走。对于这种情况,根据这一新文件的规定,应将房价中包含的基金进行剥离,即:存在退税的现实。
3、对于售房时未明确基金的收缴问题,事后房地产补缴基金,根据相关法规,房地产企业拥有向购房者收缴的权利,因此,对于存在事后补缴基金的房地产企业又存在两种可能,一为保留收缴的权利,即:支付款项应作往来款;一为声明放弃收缴的权利,这又存在两种形式,一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一为折扣支出,而作为折扣支出又存在两种可能,一为发票上注明,一为事后支付的折扣。进而,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处理方面存在太多的变数。

就上述分析,总局对此规定应作进一步明确,同时也对折扣的处理政策进行完善,不要老是出台个案的折扣处理规定,统一的政策规定应该修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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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6/16 17:41:00

 
我们这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一般在交房时,由物业管理单位收取,交给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保管。符合总局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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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162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8/1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6/16 17:50:00

 
我们这里的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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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6/16 18:39:00

 
看来是俺说的特殊了。:)

那请各位就本人的假如情况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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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6/19 10:58:00

 
我们这里也是千斑竹说的那样。故对本通知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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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6/26 17:49:00

 
其实维修基金的收取是政府的强制性要求,业主按房价的2%上交房地产公司,由房地产公司在办理房产证时上交房地产局,属于专款专用,总局的文件我看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另外,房地产公司代有线电视、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等额收取的开户费、电表费等也可以从应税收入中剔除,为以后增值税的改革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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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6/26 20:51:00

 
楼上的兄弟对价外费用的理解有偏差了。

价外费用的产生是为了堵塞流转税税基漏洞,避免以各种往来款等侵蚀税基。税总对于维修基金的定性,是考虑该基金的特殊性,其实质为代管资金,资金的所有权人并未发生转移,因此,确定为免征,这并不表示对代收代付等价外费用征税的口径松动。增值税也有价外费用的规定。

而关于有线电视等完全是房地产公司的开发成本,如单独收取,其行为属分解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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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6/28 10:00:00

 
规定制定并没有考虑全面,用意是好的,所以就有更多的新规定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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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3 23:36:00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资金,如代收的市政费、代收的邮政通讯配套费等,对此类费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当然总局明确的免税基金除外)--总局对此已明确过,所以不同意6楼额外剔除收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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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26 23:10:0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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