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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基金要叫20%的利息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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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ro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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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基金要叫20%的利息税吗?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8 12:37:00

 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基金要叫20%的利息税吗?
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基金要叫20%的利息税吗?

法律上,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规定主要有哪些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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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8 19:24:00

 
机构投资者从事投资取得的收益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20%的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两者是不同的!

法律上对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规定差别很大,一为自然人,一为法人(一般情况,负无限责任的机构投资者与自然人的差异就要小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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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8 19:25:00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分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向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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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8 19:26:00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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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8 19:27: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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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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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299号
江苏省税务局:
1993年1月3日苏税外(92)70号<关于中外合资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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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8号
  为了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对其加强税收管理,现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二、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期的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把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得作为清理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缴、欠缴的税款,及时补征入库。今年第二季度,对各类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从事国债、期货的交易所得,要进行重点审计,发现高额获利而未缴税的,要限期追缴入库。
  四、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要在二季度末专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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