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热心网友请教:市政府向建筑安装企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该基金的收费应报国务院审批才能执行,但是他们依据国发[1988]23号文件精神,提出该基金是属国务院已授权收取的基金项目,不须报批。如何掌握?该项基金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