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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企业向财务公司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duan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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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向财务公司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7 15:13:00

 关联企业向财务公司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
某大型集团经批准成立一财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集团所属子公司从其借款1000万元,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问,该公司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700万元借款相对应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如果该集团投资于某股份制银行,集团从该银行借款超过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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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n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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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7 15:27: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之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经过批准成立的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文件存在矛盾,纳税人应如何应对?难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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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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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7 16:05:00

 
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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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h62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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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7 19:17:00

 
同意3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了,但大家要注意一点,这文件仅限于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方式。对其他的方式是否适用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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