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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税小子:食用植物油税率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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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子:食用植物油税率有差别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2 10:30:00

食用植物油税率有差别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了自2011年8月1日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生产工艺的提高,现在的食用植物油种类繁多,那到底什么种类的植物油适用17%税率,什么种类的植物油适用13%税率?下面就现有政策分析解读如下:




一、食用植物油适用13%税率采用正列举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中则对食用植物油进行了解释,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而且明确了具体的范围,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食用植物油适用13%税率,是仅指列举的食用植物油。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对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属于按照13%税率征收的食用植物油都一一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第026号)则对棕榈油、棉籽油规定了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植物油是否按照食用植物油适用13%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已进行了正列举,对在列举范围之外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防止税率执行错误,对部分植物油不属于13%税率征收也进行了正列举。




二、适用13%税率征收的食用植物油
1.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混合油(国税发〔1993〕151号)。
2. 棕榈油、棉籽油。(〔94〕财税字第026号)
3. 茴油、毛椰子油。(国税函〔2003〕426号)
4. 核桃油。(国税函〔2009〕455号)
5. 橄榄油。(国税函〔2010〕144号)
6. 花椒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三、容易混淆税率的部分植物油列举
1. 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1〕248号)


2.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3.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4.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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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2 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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