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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纳税人销售自产林木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外购林木,不论是否养护,均应征收增值税。 实践中的林木销售有两种情况: 一是林木经营者将已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计划采伐的林木转让给购买者根据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自行运输和销售。购买者采伐指定的林木后,有的转让方还要求其对采伐迹地进行更新。这种形式的转让只涉及林木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均包含林木使用权。可以按国税函[2008]212号文规定执行. 二是林木经营者将中幼林、成熟林等林木转让给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培育、经营。转让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是一个轮伐期,也可能是二、三十年。这种形式的转让同时涉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分别按照国税函[2008]21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征免增值税和营业税. 2.财税〔2009〕9号 3.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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