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是地税的,对增值税的规定不是很熟悉,不知道下面的能不能作个参考:
《刑法》第204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在这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样的处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4-15 21:44:2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