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639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林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吗?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d6ni1t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40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9/23
林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吗?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7 11:17:00

 林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吗?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有关交易方面得涉及契、土地增值税。
对于林地,《森林法》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那么在将上述林地用于转让、投资入股等时候,转让方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接受方是否要将契税呢?或者说,林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中的一种?因为,相关税法都没有提到“林地使用权”。

可以参考的文件是国税函[2002]700号文《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但不同税法又是不能相互引用的,营业税中将“林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处理,并不能代表其他税种也应该这样。

那么对于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应该征收契税、土地增值税呢?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d6ni1t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40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9/2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7 23:02:00

 
没人回应,自己试着分析一下,请各位指正:

首先根据《森林法》,用材林是可以用作投资等用途的,那么林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也要象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的那样征收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呢?这里关键看林地使用权(国有林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也属于土地使用权。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又根据《关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复函》 1994年4月20日林业部公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从上可以看到,尽管对于林地,没有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但林权证如果表明的是国有林地使用权,在将林地用于投资等情形时,也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征收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而并非可以不征这两种税。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3ye8xf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31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11/1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9 14:05:00

 
林地使用权应属于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的一个类目。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