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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林业公司三年前承包一块地,并在地上种树,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xgl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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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22 18:41:00

看一下vywec8的回答,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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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hgf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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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24 19:46:00

这个问题不是这么简单,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算土地使用权。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

定是承包经营权转移还是土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移接受方要交契税,而承包经营权转移,接受方不交契税,可见土地使用权转移跟承包经营权转移不是同一回事。
但是至于如何界定到底是什么,有难度。
有两个文件可以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0]26号

2000-02-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58号

2002-12-30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2〕75号)收悉。文中称,河北省秦皇岛市石河镇村民丁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定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浅海滩涂,用于海产养殖,承包期为10年。其后,丁某又将其承包的海滩转租给姜某,另外将原海滩的一切设施和剩余的文蛤作价一并转让给姜某。关于丁某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以上文件可以看到:
到底是转让无形资产,还是“租赁”,界定很重要。如原帖中所说,如果你要把它界定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他首先是要“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即他真正的拥有土地使用权,购置过土地使用权,并且曾交纳过契税(如果原来曾是四荒地,且用于农业生产则不用了,这个暂且不论)————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且此时转让时,应该是转让价格扣除购置价格计算营业税。如果他仅仅是承包别人的地,取得的是承包经营权,那谈不上转让土地使用权——他自己都不是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此时他仅仅是转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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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24 19:54:00

这个问题不是这么简单,林兄,可以看我给vywec8的回帖,愿能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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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we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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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24 20:11:00

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定义

五、无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除外条款的理由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因此,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只要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他人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即为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做此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自主权,而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承包方的权益。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而言至关重要,一旦转让,在承包期内就无法再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更应看到的是,不能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权。基于此种考虑,《解释》第十三条后段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解释》实际是运用了立法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其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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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24 20:38:00

此法律定义跟我们要阐述的是两个问题。

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为什么契税中明确表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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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25 4:49:00

广东地税发了个文,贴出来参考一下:

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17号   
    你市汕地税发[1999]077号请示悉。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否征税问题,经研究,省局批复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农民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或租金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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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qo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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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25 17:24:00

你考虑得真全面啊,说得很有道理。

此例我觉得应是属于土地承包权,或者转租。
到底是土地使用权还是承包权转移,我觉得倒也好区分,除了你说的几点外,另外,土地使用权应该有个证之类的,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转移,在证的转移上也应该体现出来;此外从合同上也可以看出来。土地使用权与承包权的转移在印花税上也有区别,后者应该是不用交印花税的。
另:对于随同土地一起转移的林木,你觉得应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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