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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请版主解答饲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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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版主解答饲料类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 12:52:00

 [求助]请版主解答饲料类问题!!!
版主好!工业企业用大豆加工后的副产品豆饼、豆粕二者有何区别?哪个属于征税饲料、哪个属于免税饲料?请慎重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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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 17:32: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财税[2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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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税务院批准,现交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饮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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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2 19:47:00

 
税痴你好,你是说豆粕属于征税饲料,你还没回答豆饼与豆粕的区别,你看过93号和039号吗!听说哈市局有个案件不知你看了没有!说说看法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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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2 20:27:00

 
你说的问题是非常难得,关于豆粕的政策几经变革,已经非常混乱。豆饼我还没有真正碰到过,我查了一些饲料方面的资料,还没有确定下来。哈市的案件我还没有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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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2 20:37:00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 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 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

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

(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

(一)中央在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 [2002]12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

三、试点企业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食用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 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企业应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商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

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当地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

5、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计划;

6、各省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底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原则上当年推荐不超过4家)。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四)各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衔接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业的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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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2 20:45:00

 
一、豆粕简介

1.豆粕的生产工艺及种类

豆粕是大豆经过提取豆油后得到的一种副产品,按照提取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一浸豆粕和二浸豆粕两种。其中以浸提法提取豆油后的副产品为一浸豆粕,而先以压榨取油,再经过浸提取油后所得的副产品称为二浸豆粕。在整个加工过程中,对温度的控制极为重要,温度过高会影响到蛋白质含量,从而直接关系到豆粕的质量和使用;温度过低会增加豆粕的水份含量,而水份含量高则会影响储存期内豆粕的质量。一浸豆粕的生产工艺较为先进,蛋白质含量高,是国内目前现货市场上流通的主要品种。

按照国家标准,豆粕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豆粕、二级豆粕和三级豆粕。从目前国内豆粕现货市场的情况看,1999年国内豆粕加工总量(不含进口豆粕)大约为1000万吨,其中一级豆粕大约占20%,二级豆粕占75%左右,三级豆粕约占5%,三个等级豆粕流通量的变化主要与大豆的品质有关。从不同等级豆粕的市场需求情况看,国内少数有实力的大型饲料厂使用一级豆粕,大多数饲料厂目前主要使用二级豆粕(蛋白含量43%),二级豆粕仍是国内豆粕消费市场的主流产品,三级豆粕已很少使用。

豆粕一般呈不规则碎片状,颜色为浅黄色至浅褐色,味道具有烤大豆香味。豆粕的主要成分为:蛋白质40%~48%,赖氨酸2.5%~3.0%,色氨酸0.6%~0.7%,蛋氨酸0.5%~0.7%。

2.豆粕的用途

豆粕是棉籽粕、花生粕、菜籽粕等12种动植物油粕饲料产品中产量最大,用途最广的一种。作为一种高蛋白质,豆粕是制作牲畜与家禽饲料的主要原料,还可以用于制作糕点食品,健康食品以及化妆品和抗菌素原料。

大约85%的豆粕被用于家禽和猪的饲养(表1-1),豆粕内含的多种氨基酸适合于家禽和猪对营养的需求。实验表明,在不需额外加入动物性蛋白的情况下,仅豆粕中所含有的氨基酸就足以平衡家禽和猪的营养,从而促进牲畜的营养吸收。在家禽和生猪饲养中,豆粕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利用。只有当棉籽粕和花生粕的单位蛋白成本远低于豆粕时才会被考虑到使用。事实上,豆粕已经成为其它蛋白源比较的基准品。在奶牛的饲养过程中,味道鲜美、易于消化的豆粕能够提高出奶量。在肉用牛的饲养中,豆粕也是最重要的油籽粕之一。豆粕还被用于制成宠物食品。玉米、豆粕的简单混合食物与使用高动物蛋白制成的食品具有相同的价值。最近几年来,豆粕也被广泛地应用于水产养殖业中。豆粕中含有的多种氨基酸能够充分满足鱼类对氨基酸的特殊需要。

二、国内豆粕供需概况

1.国内生产概况

我国是豆粕的生产大国,豆粕产量位于美国、巴西、阿根廷之后,居世界第四位。东北三省是我国大豆的主产区,同时也是我国的豆粕的生产基地,加上山东、河北、河南,豆粕产量约占全国的90%以上。1993/1994年度之前,我国豆粕产量一直维持在500万吨以下。1993/1994年度,国内豆粕产量首次突破500万吨,达638.5万吨,之后,国内豆粕生产虽然受进口豆粕的冲击,但产量还是稳步增长。

2.国内豆粕消费

我国豆粕市场的特点是北方生产,南方消费。东北3省是我国主要豆粕生产地,而珠江三角洲和东南沿海地区则是豆粕的主要消费地。豆粕消费主要集中在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湖南、重庆、北京和上海等省市。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国城乡居民对肉蛋禽鱼等食品的摄取量大幅增加,促进了饲料加工业的迅猛发展。家禽、优质瘦肉型猪所用饲料迅速增加,刺激了对优质蛋白饲料的需求。我国饼粕类产品很多,油菜籽和棉籽饼的产量也很大,但这两种饼粕都要经过脱毒后才可用于饲料。因此,目前国内使用的优质饼粕主要是大豆粕。

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豆粕的产需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内豆粕生产已不能满足消费需要。1994年以前,中国是豆粕出口大国,其年出口量一般都超过100万吨。1995年因大豆生产下滑,可供榨油豆减少,国内生产接近686万吨,消费600多万吨,市场供需平衡有余。1996年国内榨油用大豆进一步减少,但进口大豆增加,国内豆粕生产恢复到697万吨,消费量突破1000万吨大关,只有通过大量进口,才能满足国内强劲的需求。1997年国为豆粕生产量达到780万吨,消费量增加到近1100万吨。1998年我国豆粕生产量达到800万吨,消费量约为1200万吨以上。1999年,国内肉类价格下跌,豆粕市场需求量有所下降,预计比1998年略有下降。

豆粕市场的发展趋势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大豆资源,二是国内饲料需求,三是豆粕的进出口情况,四是进口鱼粉情况。近几年,中国豆粕和鱼粉进口的比重发生显著变化。两者总量中,豆粕贸易量由1995年的34%上升到1997年的80%。随着我国养殖业的高速发展,豆粕已成为饲料行业的主要原料,豆粕的生产和消费直接受到养殖业景气程度的影响。

3.中国豆粕的进出口

1996年之前,我国豆粕的产量大于国内消费量,在国际贸易中是主要出口国之一。1994年,国内豆粕产量的50%用于出口。后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殖规模扩大,国内养殖业对豆粕的需求也急剧上升。国内豆粕生产成本较高,国际市场豆粕价格远低于国内价格,大量廉价豆粕进口我国。1996年,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由净出口国转化为净进口国,进口量达188万吨,1997年豆粕进口达347万吨,约占国内豆粕产量的一半。1998年,大豆、豆粕进口量分别达到创记录的319万吨和373万吨。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恢复对进口豆粕征收增殖税,再加上国内饲养业不景气,豆粕进口数量锐减,全年共进口57万吨,比1998年大幅下降,降幅为84.6%。

4.国内豆粕平衡分析及预测

自中国对进口豆粕开征增值税以后,进口豆粕的数量锐减,国内豆粕的供给能力正在受到明显的压力。在1999/2000年度,中国豆粕产量预计将达到921.8万吨,较上年度增长107.7万吨,期间豆粕的进口量预计为60万吨左右,豆粕的年度供给量为981.8万吨。该年度豆粕的消费数量预计为1051万吨,年度结余量为-69.2万吨。在2000/2001年度,豆粕的年度供给量预计将增长到1072.3万吨。在此期间,饲料和畜牧业可能会出现转机,这将使豆粕的消费数量出现明显的增长,预计届时的年度消费量将达到1151万吨。这样,该年度的结余量将为-78.7万吨。

三、我国豆粕贸易特点

1.豆粕进口集中在南方口岸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中型榨油厂多在北方,因此,大豆进口多在北方口岸,而豆粕的主要消费区在南方,进口目的地多在南方口岸。1998年,长江以北各口岸进口大豆数量占全国大豆进口量的80%以上(表6-1)。豆粕进口主要以南方口岸为主,主要进口口岸分别是上海、广州黄埔、深圳、南京、南宁等,1998年南方口岸豆粕的进口量占全国进口总量的87%。

四、进口豆粕与国产豆粕品质比较

由于国外大豆是机械化规模生产,品质要比农户分散种植的国产大豆稳定均一,同时国外油脂加工企业规模大,技术设备、加工工艺先进,加工出来的豆粕蛋白含量高(44%-48%),且质量稳定。但进口豆粕从加工出厂经过运输、到港、包装等多道环节,最后到国内厂家使用,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导致新鲜度不够,但无论从感官性状还是从化学指标上,区分进口豆粕和国产豆粕都缺少明确的依据。

五、进口有关费用

我们以进口南美豆粕为例,假如进口不含保险到岸价为210美元/吨,汇率按8.3计算,海关关税为5%,增值税为13%,加上进口环节费用约113元/吨,豆粕的进口成本为2181.4元/吨。如果取消了13%的增值税,进口成本约为1947元/吨。具体如下:

品名:南美豆粕

规格:蛋白:≥43.5%脂肪:≤2.0%

水分:≤12.5%纤维:≤7.0%

砂硅:≤2.5%脲酶活性:0.05-0.35MG/N/G

价格:USD210/MTCNFFO中国一主要港口

产地:阿根廷/巴西

包装:散装

付款:即期信用证

(一)货款成本

1、货款:美元成本:USD210.00

小计人民币税前成本:210.00X8.30=RMB1,743.00

(二)关税成本

1、海关关税:(1,743.00+5.20)X5%=87.40

2、增值税:(1,743.00+87.40)X13%=238.00

小计进口环节税款成本:325.40

(三)进口环节费用

1、银行费用:1,743.00X0.15%=2.60

2、港杂费:45.00

3、报关费:5.00

4、商检费:1,743.00X0.25%=4.40

5、植卫检费:1,743.00X0.45%=7.80

6、保险费:1,743.00X0.30%=5.20

7、包装:25.00

8、损耗:1,743.00X0.5%=8.70

9、资金利息:1743X20%X8%X120/360=9.30

小计进口环节费用:113.00

南美豆粕成本合计:21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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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上文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即所说的9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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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下发以后,一些部门反映豆粕免税对国内的油脂行业及大豆种植有较大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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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 财税【20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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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4】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将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调整如下产品的2003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每平米重≤250克玻璃长丝平纹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分特”(海关商品码70195200)扩展为: “其它”(海关商品码701952001),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3%;“电子级玻璃纤维布”(海关商品码701952008),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7%;
2.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1209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3.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均化或再造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3910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4.自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茴香油” (海关商品码33012930)增值税征、退税率调整为:增值税征税率13%,增值税退税率5%。2004年退税率文库仍按此执行。

二、调整如下产品的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1.自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12月31日间,暂停“磷酸氢二铵”(海关商品码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2.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12月31日间,暂停“尿素”(海关商品码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
3.自2004年5月24日起,停止焦炭及半焦炭(海关商品码27040010)、炼焦煤(海关商品码2701121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face=黑体][/face]4.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提炼豆油所得的其他固体残渣”( 如豆粕, 海关商品码23040090)征、退税率调整为:增值税征税率13%,增值税退税率13%。 5.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1209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6.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将“均化或再造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3910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程序下发目录下。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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