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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料、农药、化肥增值税征免规定
一、饲料
根据财税[2001]30、121号文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的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和免税政策。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饲料分为免税和征税两类,生产销售皆是。
二、农药
农药根据增值税暂时条例规定,属于低税率13%的产品,但财税[2001]113号文规定,销售环节的全免增值税,生产环节列名的免税。然而根据财税[2003]186号文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有生产环节免税农药产品,但是批发和零售环节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农药生产环节是征税的,销售环节是免税的。
三、化肥
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规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批发和零售的化肥免税。
根据财税[2004]197号文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因此,化肥是生产环节列名的产品是免税的,销售环节是全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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