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自产饲料产品用于公司养殖税收问题?请问:
公司主营加工销售饲料产品、由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拟进行畜禽养殖,但其销售收入不会超过饲料业务。现公司养殖使用的是自产的饲料产品,请问,此种情况产生的自用饲料产品,按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规定:
1、是否理解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还是理解为连续加工。其饲料产品如果理解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可以作为产品销售收入,本人认为不应作为销售收入,应按成本转出核算。
2、由于公司主营饲料免征增值税,其养殖环节的增值税是否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而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3、公司养殖业务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企业所得税:(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享受免征养殖利润的企业所得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4 10:17:3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