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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犬类养殖税收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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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7/3 22:11:00

 
1.纳税人是没有可以选择的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是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40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正税款;是一种补救的措施而已.
2.劳务发生地税局有权进行处罚吗?如接受劳务的企业取得了在外市开具的劳务发票,税局是否认可?
要看具体情况:(营业税在单位机构所在地纳税地点的有:(1)运输,(2)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3)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4)电信,(5)设计,(6)网络培训、调试、检测
(7)跨省工程
以上的情况可能会取得外地发票,税局认可,不能处罚.
其他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可以处罚,起码可以按不按规定取得发票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特别是 财税[2006]177号一(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不代扣代缴就要被罚款0.5_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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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7/3 22:20:00

 
另外,本人新贴<发票管理政策全面解读>即将推出,里面有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分析,到时候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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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d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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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7/4 12:50:00

 
谢谢!说得很详细,学习了。
实际中经常会取得外地开过来的劳务发票,金额都不大,也就接受了,必竟供应商也是缴过税的,再让他在当地开一次发票,那就交了两次税了,总的来说国家是不受影响的,所以只好让其下次改过来。但如税局不认可此发票,纳税人也是没办法的,至少可以不让你抵所得税。

非常期待云版主的<发票管理政策全面解读>,一定很精彩,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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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7/4 17:44:00

 
期待云版主的<发票管理政策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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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7/4 17:46:00

 
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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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yru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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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7/4 21:02:00

 
那是否超过180天的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的所得税也要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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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7/8 13:00:00



应该可以这样理解.
 
以下是引用uyru8k在2007-7-4 21:02:00的发言:
那是否超过180天的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的所得税也要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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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yru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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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7/9 10:32:00

 
那么,其应该仅就外出经营地的所得申报缴税吧.这就涉及到还要汇总到机构所在地统一再次申报的问题,如果机构所在地的经营所得是亏损,将经营地所得汇总后仍亏,就涉及到补亏和退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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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7/9 11:54:00

 
连税收协定都是以6个月为常设机构,所以我们更有理由认为,超过180天的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的所得税也要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当然应该仅仅就外出经营地的所得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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