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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从事水产养殖纳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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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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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从事水产养殖纳什么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30 9:12:00

 请教:从事水产养殖纳什么税?
我的朋友现正在筹备,从事网箱养鱼、近海养参不知都需要交纳什么税,怎么个交法?请各位大侠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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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30 10:54: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
   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可能还有农业特产税(或渔业税),但就目前大多地方已经停征统一征收农业税。
-----------办企业的话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体(个人独资等无限责任实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等,均可能要交!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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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30 14:41:00

 
搞定官员,一切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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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31 6:47:00

 
据印象,以前听税务人员讲过,须交特产税,一般产品是5%,也有25%的不等,但执行时也就按5%执行了。另外须交千分之几的教育费附加,这个文件查不到,请各位大侠帮忙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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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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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31 14:54:00

 
各位:我在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地方税收纳税指南》查到了:
(一)凡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二)对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村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按照收入的0.4%的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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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31 15:23:00

 
楼上的,你的贴横空出世一般,咱看不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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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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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31 18:53:00

 
5楼说的是教育费附加在山东的征收办法。山东的地税人员也是这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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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31 19:08:00



按三税计征的是教育费附加,而根据收入计征的是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以下是引用风云在2003-10-31 14:54:00的发言:
各位:我在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地方税收纳税指南》查到了:
(一)凡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二)对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村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按照收入的0.4%的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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