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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94)浙财农13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3]293号《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省政府浙政发[1993]293号文件规定交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国有工业、商业企业和各类银行、保险企业可在“营业外支出——其他”科目中列支,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凡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不调整利、税基数和工挂基数。
企业财务制度:
2176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5601 营业外支出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由于水利基金1、每月规律性发生,是一种“期间费用”性质的费用;2、计算基础为销售收入,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成果而产生;3、由地税局带征,具有财政税费的特征。
各位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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