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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乡镇水管所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应征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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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s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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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水管所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应征何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21 8:51:00

 乡镇水管所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应征何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已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财税[2002]117号: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但是,我省国税局和省水利厅联合下文说:水利工程水费已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且供应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各市国税部门对水利工程使用供水统一发票的单位可暂不作为纳税业户管理。
同时,由国税部门监制的“水利工程供水统一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一律不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他票据。

我现在疑惑的是:1、一个省级国税部门有权下发这样的文件吗?同 财税[2002]117号相抵触。
2、水利工程水费实际上是水利单位向灌区农业、工业、水产养殖业、旅游业以及城市环保等用水单位和用水户供应天然水收取的费用,当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时,按道理应该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家如何认为?(我是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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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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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21 9:04:00

 
供应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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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s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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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21 9:07:00

 
我们近期在对水利部门稽查,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到底怎样才算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我区的水利局在各乡镇都设有水管所,是水利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灌溉用水、抗洪除涝、收缴水费等任务。现在的具体情况是,比如某水管所2003年收缴水费50万元,上交上级局30万元,留下20万元自用。水利局只是把从下级收到的钱款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管理。水利局在地税部门办理有《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的认定证书》,对乡镇水管所自留的水费收入可否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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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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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21 9:25:00

 
从情况分析,水利局办理的不征收营业税是指从水利局下属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征税的项目。至于乡镇水管所收入,不在此列,应按规定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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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21 15:37:00

 
水利工程引水(天然水)所收取的水费,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而是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为其他服务业,对农田灌溉的水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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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21 20:43:00

 
请大家继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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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15 13:14: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 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日期:2007-6-15 8:37:13 作者: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00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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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15 13:19:00

 
水利工程水费实际上是水利单位向灌区农业、工业、水产养殖业、旅游业以及城市环保等用水单位和用水户供应天然水收取的费用,当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时,按道理应该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家如何认为?(我是地税部门)。

的确如此,如同暖气、电力、自来水一样,都是货物!为何总局下了这样一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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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中飘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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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15 23:14:00

 
总局的文件几乎是想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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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u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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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16 9:56: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 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日期:2007-6-15 8:37:13 作者: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00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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