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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求助陈版及各位高手: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核算

1楼
春暖花开2011 发表于:2012/7/12 20:45:00
本帖最后由 春暖花开2011 于 2012-7-12 20:47 编辑

1、“财企[2003]6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第二条:“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三条:“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3、“财企[2008]3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4、“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综上,个人认为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计提时应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不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列支,望陈版及各位高手不吝赐教,谢谢!
2楼
hkr19d 发表于:2012/7/12 21:44:00
回复春暖花开2011的帖子

补充保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进行明细核算。依据可见10版的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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