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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是违反规定的,应当采取委托贷款的形式。不过现在很多企业都这么干。
理论上,根据1996年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因此,非金融企业直接贷出资金,存在主体不合格的问题。但实务中,目前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借贷的情况很多见,事实上处于法不责众的状态。
照这样说,即使是IPO公司,存在这样的事项,一般也不会构成过会的实质性障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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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是否构成实质障碍,还看金额与性质。即金额方面是否成为公司主要利润来源;性质方面是否成为公司主业,是否为与关联方的借贷,是否已支付资金占用费,报告期内是否已归还等。除此外,仅仅考虑借贷主体的合规性问题,应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