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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险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解读

1楼
高高123 发表于:2012/6/28 16:38:00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以下简称45号文)文件的出台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在汇算清缴接近尾声时,终于掀起了盖头。总体来看,45号文与2009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差异不大,主要变化点:


1
、明确了扣除口径

    目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有两种口径:

    一是财政部门口径:按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确定,该口径更倾向于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确保报表利润的公允反映。

    再者是监管部门口径:是根据保监会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法定准备金,此口径主要是监管部门用来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行业指标,此口径较保守。


45
号文第三条明确,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


2
、去掉了理赔费准备金的描述

48号文中只描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定义,但未明确如何扣除,45号文也未提及如何扣除且删除了理赔费用准备金的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准备金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计提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3、仍未明确2009年新旧准则转换时追溯调整的准备金的税收问题

根据《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一直未出台文件明确,追溯调整释放或减少的利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汇算清缴期间最后一刻出台的45号文仍未提及这个问题。大家只能是翘首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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