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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云中飞老师请解答----补充医疗保险?

1楼
在水一方AAA 发表于:2012/6/23 15:45:00
本帖最后由 在水一方AAA 于 2012-6-25 20:52 编辑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并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财税【200927改为5%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问题:
财社【2002】18是否有效?如有效,其3点之由企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记账、单独管理、用于特定人群的医疗费补助是属于“福利费”吗?

2楼
在水一方AAA 发表于:2012/6/23 15:48:00

补充医疗保险?

本帖最后由 在水一方AAA 于 2012-6-23 16:09 编辑

内容长了发不全、、

3楼
在水一方AAA 发表于:2012/6/23 15:52:00
本帖最后由 在水一方AAA 于 2012-6-23 16:11 编辑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

4楼
在水一方AAA 发表于:2012/6/23 15:53:00
本帖最后由 在水一方AAA 于 2012-6-23 16:12 编辑

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结果:
一是支付的对象不同。老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二是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老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新政策规定为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改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问题:
财社【2002】18是否有效?如有效,其3点之由企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记账、单独管理、用于特定人群的医疗费补助是属于“福利费”吗?

5楼
lawerli 发表于:2012/6/23 19:17:00
税务上按5%税前列支。按当地人社局的限额比例执行。
6楼
在水一方AAA 发表于:2012/6/25 20:53:00
0h8nqm老师  很期待你的答案、、
7楼
olh28 发表于:2012/6/25 21:35:00
税务上按5%税前列支。按当地人社局的限额比例执行。
8楼
在水一方AAA 发表于:2012/6/25 22:21:00
olh28 发表于 2012-6-25 21:35
税务上按5%税前列支。按当地人社局的限额比例执行。

1,社保局没有补充医疗保险险种、、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这跟福利费操作有何不同?

9楼
在水一方AAA 发表于:2012/7/1 20:05:00
有无更好的意见?
10楼
thm3311 发表于:2012/7/3 7:10:00
“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只为投资者也行?文件写的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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