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根据上面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否从保险公司收到的手续费记入了“代理费用”的贷方,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激励费用是否也记入“代理费用”的借方?这么一来,“代理费用”是收入类科目,还是费用类科目呢?
还是说手续费收入可以入“手续费收入-代理保险“科目,激励费用可以入”奖金-保险代理“,与上面的规定不矛盾?
就此请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