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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2012)40号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楼
haihan235 发表于:2012/5/29 18:48:00

财税(201240号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对201111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国务院令(2010586号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楼
0yrro8 发表于:2012/5/29 20:51:00
政策治税,大家都累!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3楼
mflhacker78 发表于:2012/5/30 11:03:00
上传一个文件供大家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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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2010]586号_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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