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2012-5-28 17:40 编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
也就是说:为了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利益,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由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无论哪方承担(支付)都可以,但是必须支付。
即:派遣公司取得的劳务费是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加上中介代理服务费的合计数,税收上仅仅对中介代理服务费征税。
如,某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约定中介代理服务劳务费20万元,派遣工的工资70万元及社会保险10万元(其中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6万元),则:
情况一: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支付)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则用工单位会计处理:
1、支付派遣公司服务费(收取的劳务发票金额应为20万元)
借:应付账款-派遣公司2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万元
2、缴纳派遣工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6万元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社会保险4万元
贷:银行存款10万元
3、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66万元(工资发放表)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社会保险4万元(申报单)
4、月末分配工资
借:生产成本96万元
贷:应付账款-派遣公司2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7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6万元
情况二:约定由派遣公司承担(支付)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则派遣公司会计处理:
1、取得营业收入
借:应收账款-用工单位9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6万元(开具劳务发票金额应为96万元,按20万元纳营业税)
2、缴纳派遣工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6万元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社会保险4万元
贷:银行存款10万元
3、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66万元(工资发放表)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社会保险4万元(申报单)
4、月末分配工资
借:劳务成本76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7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6万元
以上不管双方如何处理,但是必须遵守两个原则:
1、派遣公司仅就中介代理服务费缴纳营业税(差额纳税);(财税16号文)
2、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由谁承担(支付)就计入谁的“工资总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基数。
回复haihan235的帖子
“即:派遣公司取得的劳务费是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加上中介代理服务费的合计数,税收上仅仅对中介代理服务费征税。”
哈哈,今天总算明白啦。
也就是某K,要么是算A公司,要么是B公司的员工,即使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个税及社保要么在A,要么在B公司代扣,代缴。由A、B协商,但是标准都是工资标准。
理解准确吗?没有全看为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约定由派遣公司承担(支付)派遣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即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此劳务费是“工资薪金支出”还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呢?
本帖最后由 jszgq 于 2012-5-28 20:08 编辑
haihan235 发表于 2012-5-28 15:4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 ...
难道一个简单约定工资谁承担,就说是谁的工资总额吗?比如,保安公司派保安到你单位,约定保安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承担,保安公司能差额纳税吗,这不是什么会计分录的问题
回复周运考的帖子
是工资还是福利费,要看这个人被派到那个部分工作了,被派到福利部门工作的,其工资属于计入福利费嘛。
另外还有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福利费性质的支出属于福利费。
呵呵,虽然是04年的老规定,但是知道派遣劳务“谁发工资谁统计”原则的人还真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