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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外母公司和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1楼
pandakitty 发表于:2012/5/21 12:27:00
国外的母公司和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国内的各家子公司或代表机构。保险费由国内这几家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直接付给保险公司并且取得发票。请问该保险合同要交印花税吗?如果要交,是国内几家子公司按照各自保险金额分摊吗?
判断是否要交印花税,能找到相关的法规依据吗?由于要向老板交代,有法规依据支持比较重要咯。各位高手拜托了~~谢谢~~
2楼
fzzcs 发表于:2012/5/21 15:5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11号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988]37号
1988-12-3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1990-05-03国家税务总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国税地函发[1990]20号
1990-08-29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鄂税二便字(90)第52号文收悉。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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