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国企原使用一划拨地,在改制的过程中拿到省政府批文可以土地评估价值的40%作价入股。我想问的是,40%的土地价值作价入股了(国有股,国资委代持),剩余的60%需不需要作为国资委出资入账?还是说就不用管了?
或者说理解为40%部分为出让金,由国资委代国土资源部门持有;剩余的60%作为土地的其他价值,应作为原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投入新公司?
本帖最后由 yahmm 于 2012-7-9 15:53 编辑
分录:借:无形资产100,贷:实收资本(按比例计算)40(如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银行存款-土地出让金60
假如股本为25 借:无形资产 100 贷:股本 25 贷:资本公积 15 贷:营业外收入 60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无论是支付土地出让金还是土地投资入股,都是确认无形资产的。应该这样处理:借:无形资产60% 贷:银行存款 .借:无形资产 40% 贷:股本 资本公积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应该不及土地所有权,另外还有一个使用期限,很高的评估价值入账也不是什么好事。
国企原使用的划拨地里有多少当地人工作,也是一个重大的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