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中遇到了这样的一个情况
被审计单位A属于国有企业,A和几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B,这几个自然人股东中有一个人是A关联企业的总经理S。A的投资比例为55%,其余个人股东合计占45%。
在成立B公司的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是,B公司以S的个人名义办理营业执照
我们一直觉得这种情况不符合公司法里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规定,但具体哪里不符合又说不上来,请问版主,这个问题该怎么来判断?
主要是国有企业是否允许股份代持的问题。建议考虑是否取得代持协议、代持人声明书、是否取得国资委批准、代持有无合理目的等。并获取律师的法律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