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l7052411 于 2012-6-19 13:22 编辑
某公司A(产权持有人C),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800万元。2012年1月31日账载净资产1000万元,评估净资产1500万元。2012年1月经产权持有人C将A80%的产权到交易所挂牌,E公司已1300万元购买。因经济性质、股东变化,进行改制。经工商发出《名称变更通知书》,公司名称变为B,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因C持有A20%评估后的净资产,E持有80%的净资产,注册资本变为1500万元,C股权20%,E股权80%。
1|.A,C各纳什么税?
2.B公司计税基础是评估前的,还是评估后的。
这里唯一可以确定的是,C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因C持有A20%评估后的净资产,E持有80%的净资产,A改制为B后注册资本变为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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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
A、交纳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印花税(1500-800)*印花税率
C、交纳80%产权转让印花税和所得税
B、计税基础即不是评估前的、也不是评估后的,而是交易价即1300万
本帖最后由 ml7052411 于 2012-6-19 17: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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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卖的是80%的产权,工商登记说,企业改制实收资本必须是A的评估后的净资产数额,同时C还保留20%的股权。老师您,"B计税基础即不是评估前的、也不是评估后的,而是交易价即1300万"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