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于2011年9月购买一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某银行所持有的票据资产。基于法律法规的限制,该信托产品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并且规定信托期限为一年,但实际上该票据资产在1月份即到期,信托公司也明确表示信托计划将在票据资产到期时结束,只是基于法规要求信托期限不能低于一年而在合同上规定一年的信托期。在1月份的时候,我们也看到了信托计划确已提前结束,实际收益率与信托合同内所列示的收益率相当。那么在2011年12月31日时,应该将该信托放于 哪个科目?其他流动资产?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抑或是应收款项?其期末价值如何确定呢?谢谢各位大虾们了,貌似现在对于这种信托产品及银行理财产品在会计处理上都不是非常明确,所以各种混沌~~
由于该信托产品持有直至到期,并非为了在活跃市场上赚取买卖差价而意图短期持有,但该信托产品本身无活跃市场,投资对象风险较低,事实上最终收回时是保本和固定收益的,因此更接近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别。建议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基于其自身风险较低,收益可预期的特点,可在持有期间按预期收益率计提利息收入。
本帖最后由 aRQue 于 2012-4-18 17: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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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陈版主,受益匪浅~ 不过仍有小小疑问,如果计提利息,那么在国际会计准则下,计提的利息在资产负债表内是放在其他应收款,还是其他流动资产里面呢?亦或是可以参照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后续计量方式,根据摊余成本(该案例下刚好等于本金+计提的利息)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