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融资性售后回购缴纳营业税吗?我公司向某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签订的是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及回购合同(两份合同同一天签订),回购合同中约定信托公司固定收益率为14%,现我公司支付其固定收益,我们认为是融资费用,要求信托公司开营业税发票,但信托公司说是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及回购款,不属营业税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发票。请问:如果不能取得发票,我公司支付的“融资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该情况对方要缴纳营业税吗?
信托公司名为买入返售而实际从事贷款的行为,合同中是不是明示了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条款?
如果资金占用费为明示收取,则属于信托贷款业务收入,依法计征营业税等,应依法开具相应发票。
可以类比的参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3号
——具体涉税判断要视具体合同约定而论。
明白了,谢谢FBFD版主。
合同中约定:
固定收益率:为本合同项下交易之目的,固定收益率为14%。
对方现又同意开具类似银行贷款利息单的自制“贷款利息清单”,并声明给所有的客户都是开的此种单据。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前我公司可以扣除吗?还是必须取得发票呢?
查阅所在省关于专业发票的具体管理口径,再作具体判断。
可学习下刚废止不久的:
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发票原则规定: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