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移动代办点应该如何征税?辖区内有个体移动代办点主要经营:话费收取,充值卡销售、手机和手机零配件销售,请问对此类业户国税机关如何进行管理,是否可以发售发票??着急在线等待
请教汇缴期满取得上年发票的政策处理高手们,老大们。请教汇缴期满取得上年发票的政策处理。比如折旧12月满的固定资产在24月取得发票的调增部分可不可以退税?原材料汇缴期满调增的又取得发票如何税务政策处理啊,又可不可重新申报计算退税啊?总局有不有什么规定啊?
手机及零配件销售?这应当是增值税领域的事物,发票应当依法供应。不过,应当注意告诫严格按发票的使用范围使用,营业税劳务还是需要使用地税管辖的发票种类。
不是高手,不是老大,个人观点
调增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要调增?按法律法规规定,固定资产按买价与支付的税费及其它支出入账,发票延迟取得,并不影响其计税基础。没见到过总局要求调增的规定。
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在定额上确实要考虑哪个是主营哪个是兼营,如果以销售手机为主,代办业务为辅,那么行业鉴定为商业零售业,相反则鉴定为服务代理业。虽然这样可会出现这样问题,纳税人在国税说是代办服务业为主,在地税则说是商业零售为主的问题,在国税开票额达不到起征点,在地税则按商业零售征收。而因为是定期定额管理,所以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3-14 22:47:35编辑过]
呵呵 那你对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如何理解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两个都是人性化的探索,未竟之意只能依法判定了。比如说征管法关于多缴退税的规定。就当下而言,比较官方的处理方法为: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说到底还是老问题,这个征管当局喜欢选择性执法,发票违章的基础管理非要按照有进帐的税款征收的调子来办。
可能联合办税大厅能解决此类问题,最近听说在联系成立这么个机构。
谢谢空版。我就是听高金平教授的处理方法科学,可惜没有看见总局文件,所以到处请教。高金平教授的处理方法: 既不属于永久性差异也不属于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项目:汇缴期满前纳税年度允许扣除的金额应当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的,暂不允许扣除,作纳税调增处理。汇缴期满当年或以后年度以得补开发票时,方可作纳税调减,即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的扣除额、所得额、所得税,涉及应退税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或抵顶当期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