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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分配外方利润,是否需在外汇局办理报备?

1楼
zhangpei3086 发表于:2012/6/14 16:08:00
求教各位,被并购公司存在帐外资产,(主要原因为1:民营企业为少缴税,买来的设备、构建的房屋发生的成本直接进入生产成本:2:为降低购买材料、设备价格,和供应商商定不要发票。)请问会计师在审计这家公司时能否将该部分帐外资产调整进入收购范围,或者可否有其他办法能解决该问题;另外,还存在这种情况,在未取得土地证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房产证),该房屋也属于帐外资产,若想纳入并购资产范围,有何良策??还望各位大侠指教!!
2楼
yulixiang 发表于:2012/6/14 16:50:00
回复zhangpei3086的帖子

我觉得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纳入收购范围考虑:1、这些帐外资产是否可以取得产权证?2、这些帐外资产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如在非自己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非法建筑);3、如果纳入收购范围,其引起的税务成本有谁承担。二、不作为收购范围,将其剥离,作为原公司所有者财产,收购后如需继续使用,则通过租赁的形式,同时由原股东承担与该财产有关税务、拆除等风险。
3楼
zhangpei3086 发表于:2012/6/14 17:16:00
回复yulixiang的帖子

您说的特别好,尤其是第二条意见(租赁的方法);如果是第一条的话: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房产证及相关税款;那么可以纳入并购的范围,,这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土地和房屋的转让还是要交税的,能否直接办到并购方的帐下,这样就不需要多交转让的税款了,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该部分资产纳入并购范围,有何计策?
4楼
ysmaya 发表于:2012/6/7 16:34:00
本帖最后由 ysmaya 于 2012-6-7 16:36 编辑

请问各位老大: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分配外方利润,是否需在外汇局办理报备?遇一企业,真接给了外方一张支票了了,合适吗?
    查了北京外汇局一个电话,永远打不进去68559835
5楼
hkr19d 发表于:2012/6/7 19:24:00
回复ysmaya的帖子

外方股东是否为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
6楼
ysmaya 发表于:2012/6/11 10:11:00
回复hkr19d的帖子

对不起老大了,过了几天无网生活。外方股东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
7楼
twyig 发表于:2012/6/11 17:47:00
一、利润汇出并不在外汇局的行政许可范围之内,当然外汇局应当在直投系统里面应当有相关指示(可汇出等值注册币种的人民币);
二、以跨境人民币方式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利润,按照一些地方人民银行的文件,可以直接办理;
三、汇综发[2011]38号文件,适用楼主的条款应该是第二条四款而不是五条一二款(五条是证券项下的)。

注:答案来源于网络。
8楼
c2yh8 发表于:2012/6/11 21:07:00
该外方股东如果不是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境外自然人或者境外法人,则依据目前的外汇管制规定,汇出现金股利是不可以采用人民币形式的。如果经过外管局核准(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把人民币股利汇到该外方股东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增加后者的外方出资额;或者直接增加本企业的外方资本。除此之外,在未获得核准件的情况下直接向外方股东以人民币方式分配利润应该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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