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一个外汇支付的问题:
与境外公司签订采购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约定,先采购1台,以后根据效果,可能会采购数台。
境外卖方为了得到以后的合同,就此1台给我方折扣,如原价100万,现以60方成交,另外还约定,如果以后的合同不能履行,则我方需要向卖方支付折扣的40万。
由于各种原因进口了1台之后,不会再向卖方采购,现在卖方要求我们支付40万,请问用什么名义可以支付?
感谢各位的回复。
合同和形式发票都是企业自己签署的,这些都没有问题。可是光有合同和发票是付不出去的,如果要以贸易款项支付,还要有报关单,但我公司当初报关是以60万报的,也已经支付了60万。如果要以非贸易款项支付,应该以什么名义支付比较合适?这是想请教大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