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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央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吗?有什么规定?

1楼
社后 发表于:2012/6/6 12:48: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价函〔2004〕236号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有关规定,各有关中央企业在2004年度的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所属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和合并范围。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2004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应对暂不改变事业性质的所属事业单位,对照企业财务决算进行报表科目转换,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并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包括括所属科研院所、地勘单位、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
  二、中央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积极推动所属各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促进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统一和规范。
  是否还有最新的规定,下属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是否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楼
liubin988513 发表于:2012/6/2 18:31:00
1,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第八条、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请教陈老师: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这个概念怎么理解比较好。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这个是通过“借:其他应收,贷:相关损益科目”“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处理?

2,中国南车招股说明书:
4. 评估增值的影响
本公司设立时,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就南车集团拟整体重组并境内外上市所涉及的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南车集团拟投入本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588,479千元,其中包括南车集团以作价出资方式注入的65宗评估值为2,322,508千元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 除上述65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外,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南车集团拟投入股份公司的其他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52,321千元,调整后的净资产值为1,052,321千元,评估值为6,265,971千元,较调整后净
资产账面值增值5,213,650千元,增值率为495.44%,其中最主要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5,211,741千元。
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及影响
(1)母公司的账务处理
本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下属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本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下属企业的评估增值将构成本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的一部分。
(2)下属企业账务处理
在本公司本次改制重组前,由于本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多数已是公司制企业,根据持续经营基础下的历史成本计量的原则,这些子公司在本次改制重组过程中并没有根据评估值进行调账。而部分子公司在本次重组改制过程中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的,将根据相关要求,对以2007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增值入账,借记相关的资产科目而贷记其资本公积。对于南车集团以作价出资方式注入本公司的下属企业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将作为南车集团的出资,相应增加其资本金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3)合并会计处理及其影响
由于本次改制中涉及的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所指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要求,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因此本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将部分评估增值予以冲回。  鉴于上述会计处理方式,截至2008年3月31日,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为4,714,677千元,以总股本70亿股计算,每股净资产0.67元。每股净资产低于1 元的原因主要是:除南车集团以作价出资方式注入的65 宗评估值为2,322,508千元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外,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持续
经营的前提下,重组改制资产评估增值5,213,650千元没有反映于合并财务报表。
请教陈老师:1,中国南车是采用“第二类下属企业:两种处理方法
在合并报表层面上不确认该等评估增值,该等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仍以“小改制”前的原账面价值纳入上市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即,与“大改制”同时进行的“小改制”的评估增值在合并财务报表上需予以冲回,同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上的资本公积”  这种方法吗?这种方法的依据是什么呢?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按照评估值新设公司了,为什么还需要调整回去账面价值呢??
2,为什么“以作价出资方式注入的65 宗评估值为2,322,508千元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需要保留呢?
3,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这里是否原理也是类似资产评估,调整的属于“其他资本公积”,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4:The transaction costs of an equity transaction are accounted for as a deduction from equity(net of any related income tax h51h06) to the extent they are incremental costs directly attributable to the equity transaction that otherwise would have been avoided.  The costs of an equity transaction
that is abandoned are recognised as an expense。假如不丧失控制权出售股权,个别报表产生投资收益100万,合并报表需要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是否这样处理呢:借:投资收益100  贷:资本公积 75   所得税费用 25  ?不知理解是否正确。但这样把所得税费用冲减了资本公积 是不是不太好解释报表的勾稽关系。




3楼
coolfish 发表于:2012/5/21 11:54:00
现在许多企业搞厂房建设时,为了企业形象,不是都做绿化工程么,比如说:在厂区里购入一些奇石、名贵树木。这些东西能做为固定资产吗?如果可以,怎么折旧?

4楼
c2yh8 发表于:2012/6/2 23:40:00
1、“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的做法在实务中已经较为少见。可以理解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权益中由国家独享(而不是由其他股东按比例享有)的部分。
是通过“借:其他应收,贷:相关损益科目”“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处理。可参考《计学撮要》对“特别股利”的相关说明。

2、(1)南车的审计师是安永,而2007年时安永对于“小改制”企业的评估增值在“大改制”合并报表上是否要保留的问题,采用了要求冲回的立场(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2010年初上市的中国西电),与同期其他四大做的一些改制案例(如DTT担任申报会计师的中国建筑)的做法可能存在差异。事实上四大对于很多准则中不明确的技术问题都有自己的技术立场,并且彼此之间也可能不一致(尽管四大的技术部门有定期的沟通协调机制)。
(2)“以作价出资方式注入的65 宗评估值为2,322,508千元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应不属于下属的已完成公司制改建的企业的资产,而是在改制中另外注入的资产,对这部分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应按评估值反映。
(3)母公司报表层面的调整,也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性质。但一般理解,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与IAS 16、38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重估增值类似,后续处置时不能转入损益。

4、与权益性交易对权益的影响额直接相关的所得税应当冲减权益。但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包括延续到现在的解释5号征求意见稿中,对此问题的最终结果,可以拭目以待。
前段时间解释5号征求意见时,我们建议的处理方法为:我们建议的处理方法为:由于在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但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由该交易所产生的所得额负担的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款-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母公司的适用税率],与会计上按照财会便[2009]1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应当在合并报表层面直接调整权益的金额(=处置价款-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之间,可能并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该当期所得税在合并报表层面可能不能全额计入资本公积。我们建议:企业应当根据该交易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分摊基础,确定在合并报表层面作为权益性交易调整所有者权益的交易差额所直接对应的当期所得税费用金额,将该部分存在直接对应关系的当期所得税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余部分的当期所得税仍然计入损益。如果不能合理分摊的(例如,该交易产生的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但在合并报表层面按财会便[2009]14号文确定的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为负数),则在合并报表层面,这部分与股权转让所得相关的所得税费用仍然全部计入损益。
5楼
sizhijie01 发表于:2012/5/21 12:32:00
长期待摊费用?
6楼
liubin988513 发表于:2012/6/3 0:11:00
谢谢陈老师解答。
7楼
LBYBYBLB 发表于:2012/5/21 12:48:00
按你所说的这种情况,绿化工程是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因为该绿化工程不能为企业带来可计量的经济利益,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当与发生时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8楼
王晴369 发表于:2012/5/21 12:54:00
不应确定为固定资产
9楼
c2yh8 发表于:2012/5/21 19:20:00
可参阅《计学撮要》P201。

资产的一项基本特征是能够给企业带来能以货币计量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判断这些绿化支出是否可确认为资产,需从以下角度考虑:
(1)企业发生这些绿化和景观支出,是否系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例如,对重污染工厂的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一定标准,以吸附粉尘和有害气体等),并且达到该强制性要求是该厂区获得生产许可的必要前提;还是在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由企业自愿发生的非强制性的绿化支出。
(2)企业购置的绿化、山石等,是否系具有投资、收藏价值的名贵树木、奇石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绿化支出,企业可将其确认为资产:
(1)该绿化支出系为了满足法律法规对环保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最低限度的绿化支出,并且达到该强制性要求是该厂区获得生产许可的必要前提。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相关表述:“企业由于安全或环保的要求购入设备等,虽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获得未来经济利益,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见原书第68页),这类为了满足强制性的环保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最低限度的绿化支出,在性质上类似于安全设备或环保设备,可比照同一原则处理。
(2)以投资增值为目的购入的名贵树木、奇石等。这类资产主要是为了投资增值的目的持有,其性质上属于投资资产,可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对于奇石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投资资产,可不计提折旧或摊销,采用“成本-减值准备”的后续计量模式;对于名贵树木,应当在一个适当的年限(最长不超过该类树木取得时的预期剩余寿命)内摊销,采用“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的后续计量模式。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其他绿化支出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费用化处理。
10楼
wayne6 发表于:2012/5/23 10:24:00
斑竹讲解很到位的: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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