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外资企业A先转为内资企业,后被同一控制下的内资企业B吸收兼并,未支付对价,直接按账面值相加,A企业注销。注销时有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同时有未弥补亏损。合并后B亏损,能否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时,其原先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计提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福基金的余额,应当根据内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进行相应处理,一般是前两者转为盈余公积,后者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在本案例中,A先转为内资企业,再被B吸收合并,就存续的B而言,A在被吸收合并时的各项净资产帐面价值扣除B的实收资本增加额(如有)之后的差额应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不再单独列报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为不是B自身的经营积累),而根据《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是不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时,其原先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计提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福基金的余额,应当根据内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进行相应处理,一般是前两者转为盈余公积,后者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这一点不认同,: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内资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这个通知至少可以说明如下几点:
其一: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刚性的法律规定已经不存在了;
其二:中外合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政策;
其三:如果企业不再执行这一政策,是不需要说明原因的,企业如果仍要计提,则应由
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
转为内资企业,不一定做为负债的,没有明确用途,和首次执行新准则一样,冲减管理费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