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原为外资,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目前为300万,09年转为内资,在会计师的建议下出具了临时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关于福利基金余额的处理意见,意见将福利基金转入应付职工福利费中,并计划在3年内使用完毕,
2010-2012年发生的福利费全部冲减转过来的应付福利费,我的疑惑是按内资企业的要求福利费可以按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扣除,2010年到2012年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按正常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实际采取的方式是冲减之前计提的福利基金,这个福利基金本来就是税后计提的,那我公司2010年-2012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用没有税前扣除,感觉好亏,汇算清缴是不是可以申请纳税调减项目,减少所得税的缴纳。之前公司关于职工福利基金的处理是不是不正确的?
税总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2008-3-24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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