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做一家出版行业公司IPO,遇到这个棘手的问题:
对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07年之前根据1999年财公字[1999]436号文《财政部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宣传文化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华书店网点建设等项目的,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处理(该公司属于这种情况);用于影片摄制、图书出版和奖励项目的,做增加企业补贴收入处理。宣传文化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处理。
对于2007年之后收到宣传文化专项发展资金,依据财政部财教(2007)157号文处理,但该文并未对账务处理进行详细说明, 那用于网点建设的基金在未确认为收入时是否可以继续放入资本公积?还是依照新准则政府补助相关内容放入专项应付款等。
个人理解,在确定无需返还的前提下,应按政府补助的原则处理。
请各位有实际经验的网友指正,谢谢。
本帖最后由 whwx 于 2012-4-7 13: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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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该财政基金确实无需返还。该公司自2000到2011年期间陆续收到宣传文化专项基金,财政局文件注明用于网点改造等项目,企业已计入资本公积,从未纳税。但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专项用途财政基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无法扣除相应支出,实际还需纳税,只是延迟纳税。企业以前年度基金未专款专用,基本已全部用完,但不想交税,故2011年向当地财政局申请了2011年免税的政策,然后把2000年2011年之间积累在资本公积内的金额准备在2011年全部转入政府补助,一次性处理(意思就是这些钱在2011年前一笔也没用,所以未产生任何支出或形成资产),一分钱也不交了。
请问陈老师,以前年度放在资本公积披露是否合适呢?2011年这么处理是否有相应的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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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之前是老准则,企业一直放入资本公积了。先前文件是否可以参照执行呢?
哇,新华书店也要IPO啦。老大们真的想刮了地皮好跑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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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资金是预算资金,已形成资产的部分,应当做为国家投入记入资本公积,这部分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应当做为专项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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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行日之前收到的该项资金,因为当时有明确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所以当时的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并无不当。转为执行新准则之后,因为该资金的处理不属于首次执行日追溯调整事项,所以原先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新准则下继续作为资本公积保留。
转为执行新准则后,应按政府补助处理,因此需对首次执行日后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作为差错予以更正,并且补提相关的所得税额。“把2000年2011年之间积累在资本公积内的金额准备在2011年全部转入政府补助,一次性处理(意思就是这些钱在2011年前一笔也没用,所以未产生任何支出或形成资产),一分钱也不交了”这种做法很可能并不恰当,很可能不能消除以前年度累积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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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地方税务局未要求对该基金征税,由于未专款专用,所以无法判断该基金哪些形成了资产,哪些化作支出,所以只能在2011年申请免税政策,然后做收入。陈老师还有更好的办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