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拥有若干上市公司子公司,集团公司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立财务公司并要求下属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存款均应存在集团财务公司里,请问该行为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需要经过什么程序上市公司可将资金存放在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内。
这个问题需要咨询上市公司的主管证监局或交易所。不同地方、不同时期的政策把握口径可能不同。例如,在2006~2007年的“清欠解保”专项治理期间,对此的把握可能较严。
个人理解,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上市公司将存款存入此类财务公司可以不视为影响财务独立性或者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 财务公司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属于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合规经营的集团财务公司。
2. 财务公司给予上市公司的存贷款条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同,并且对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所开立的帐户的资金进出不加限制。
3. 财务公司、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内的其他主要成员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往来正常,财务公司的不良贷款率等监管指标正常。
4.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不应明显大于从财务公司的贷款金额。
5. 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监管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财务公司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明显大于从财务公司的贷款金额,或只有存款,没有贷款呢
金牌版主分析的有道理。但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不应明显大于从财务公司的贷款金额似乎苛刻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