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咨询:拟以个人承包的林地若干亩出资,与人合伙设立有限公司,是否可行?如不行,是否有相关规定?
如更让人不行,村委会名义是否可以出资?林地能过户吗?
本帖最后由 nikankan 于 2011-8-10 11:01 编辑
有无林权证?如果有林权证,并且流转不存在限制,可以用于出资。
村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作为公司制企业的出资人
本帖最后由 ZCXXXX 于 2011-8-10 14:40 编辑
如有产权----评估价值---转移权属,股东各方对评估价值以及拟出资额进行价值确认,不能有抵押、质押等情况,先征求工商登记部门一下意见。
本帖最后由 nikankan 于 2011-8-10 14: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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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合和村委会是两个概念。
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具备法人资格,可以成为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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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十八条规定:“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该《规定》已于2006年6月被宣布废止,但至少说明在老公司法下,村民委员会在满足一定条件和履行一定程序的前提下是可以作为出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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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版:村民委员会出资,应是可以的,已见过工商局的核准,并出过报告,本文的关键是林地能否出资?林地的流转是否受限?(公司法中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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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nikankan对此的理解,即“如果有林权证,并且流转不存在限制,可以用于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