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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林地林权及林地上林木的销售

1楼
我是快乐的1 发表于:2011/5/27 13:34:00
某林业公司去年销售了1个亿,销售品名为林产品销售,但是其中有林权的转让及林产品的销售,一揽子买卖。税务部门据说研究了一个月说都免税。林产品免税,那么林地的转让呢?请各位赐教!
2楼
liuqiangily 发表于:2011/5/27 15:22:00
个人观点:林地应该是不能转让的。交易从法律上应该是违法的。
3楼
我是快乐的1 发表于:2011/5/27 16:30:00
原帖由 liuqiangily 于 2011-5-27 15:22 发表
个人观点:林地应该是不能转让的。交易从法律上应该是违法的。

说的简单了,是林地使用权转让,林地流转
4楼
ro9nn 发表于:2011/5/28 22:40:00

回复 藤椅 我是快乐的1 的帖子

林地使用权只有在确权的基础上才可以转让,否者还是一个租赁的形式。
5楼
我是快乐的1 发表于:2011/6/2 16:47:00

回复 板凳 ro9nn 的帖子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后发放的证书。

  林权权利人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建立管护责任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落实到内部职工的,是劳动关系,其林权没有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也没有发生变化。

  国家林业局
如此了然了。
6楼
老厚 发表于:2011/6/3 11:27:00

回复 楼主 我是快乐的1 的帖子

林地转让实质是林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转让,个人认为,权利价值是对应其未来收益的线值。因为林地本身的用途是受到法律约束的,其未来收益主要应来源与其地上产品的收益。因此,我认为,税务部门的观点是正确的,至少在目前的税法框架下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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