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獭兔不算牲畜,所以应该算是内陆养殖,减半征收。
公告一(2011)48号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条例第48条(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谢谢3楼,学习了。
不过感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应该规定得更具体一点。
因为猪和兔的种类很多。
尤其是兔,有肉用兔,有毛皮用兔,还有宠物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本意,不可能这些都算牲畜免征企业所得税。
立法本意?好像不能从立法本意来判断吧?文件并未明确兔包括什么?是肉用兔,毛皮用兔,还是宠物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