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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教气象服务的有关税收政策

1楼
bbs 发表于:2004/2/17 19:52:00
 请教气象服务的有关税收政策
气象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没得?
2楼
gsred 发表于:2004/2/17 20:03:00
 
好象应该征收,因为前几天我们这里的气象局来申请领购发票,他们出示了一个财政部的文件,是关于某些气象服务项目由原来的行政事业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的,需要领取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3楼
FBFD 发表于:2004/2/17 20:05:00
 
营业税是否征收视该项服务、收费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二、除上条规定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4楼
FBFD 发表于:2004/2/17 20:07:00
 
所得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17日财税字[199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5楼
FBFD 发表于:2004/2/17 20:1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4月24日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性收费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新财综字〔1999〕1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即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凡符合上述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6楼
FBFD 发表于:2004/2/17 20:22: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4月25日)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1日国税发<1994>132号)
八、关于几个概念的解释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其几中个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以上系气象服务企业或事业单位可能存在的纳税义务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7楼
7ibz8 发表于:2004/2/17 21:11:00
 
以下是引用bbs在2004-2-17 19:52:00的发言:
气象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没得?

一看气象服务征收单位,二看气象服务收费是否经过省级财政税务发文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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