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0日 财综【2011】2号<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山东省于2011年6月16日下发鲁政发【2011】20号文(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文中具体规定,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然后想和大家讨论一下,你们其他省市,有没有下相关的文。具体规定,如何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辽宁省在今年4月22日颁布了《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可是在网上只能看到新闻,在省政府和水利厅网站却找不到文件,估计现在还处于保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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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按照三税的1%这个比例收上来的水利建设基金其实挺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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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增加的额度大点,其它企业估计变化不大,如果是流转税减免的企业,是个福音
昨天和一个很牛叉的代帐会计讨论,他说以前我们这边水利局以河道维护管理费的名义收款,然后征收难度很大。。请负责这事的人吃顿饭,金额就立马少了一半。。。估计着是不怎么见成效,山东才是采用强制性的办法,以另一种名义收取水利建设基金。。。
刚上纳河道工程维护费,接着开始实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