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的减免规定有哪些?
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http://www.ah-l-tax.gov.cn/maans ... 197883200677236.htm
国家对不同行业在税收(流转税)上制定了优惠措施
而地方政府制定收费项目就不论青红皂白,一律按收入征收,非常不合理!
安徽水利基金的征免政策也是前后在变化的,92年的不说,2000年的《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批准减、免、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调整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改变征收对象;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地税、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2004年财综【2004】第1102号:五、对越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额达不到流转税起征点的,不征收地方水里建设基金。 七、除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和外贸企业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其国内销售收入),免征其地方水里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