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666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请你解答某市金融保险企业几个业务问题请示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老肥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09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9/8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4 2:20:00

 
如果认定为借贷关系,那么是不是应该按企业间借贷的税前扣除来处理呢?呵呵

顺便一说,据我所知最高法人士目前的意见是倾向于让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呵呵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7ibz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3666 积分:4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1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4 9:29:00


960号文件的精神是指计算5%佣金时,退保的收入不计算在基数之内。应此,其已经支付的佣金不能在佣金内扣除。但是,由于保险公司退保时,会考虑各项费用支出,实际会扣留部分保费作为公司费用的补偿。所以,其已经支付的佣金支出应可作为扣留收入的减项支出。
 
以下是引用Explorer在2005-9-22 16:16:00的发言:
由我试着先答,如有不妥请补充修正:
问:因投保人退保,保险企业对退保业务已支付的佣金税前扣除问题。如:保险企业与投保人签定十年期10万元寿险合同,年付保费1万元,保险企业已在保单签发的第一、二年支付全部佣金5000元并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而投保人在中途退保,保险企业此已支付的佣金是否须作纳税调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规定: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需作调整,在支付佣金的第1、2年就应调整,否则不符合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anpinxn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6/26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4 9:31:00

 
好长。终于看完了!呵呵呵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7ibz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3666 积分:4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1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4 9:36:00


防预费是指保险企业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部分预防费支出上是将一定金额支付给投保单位,应按折扣或返还处理。
 
以下是引用Explorer在2005-9-22 16:19:00的发言:
保险企业预防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预防费是指保险企业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预防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而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保险公司部分预防费支出上是将一定金额支付给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用于防御支出。对保险企业此类预防费支出,以支付凭证入帐,是否符合据实扣除的条件要求?
答:对保险企业此类预防费支出,以支付凭证入帐,是不符合据实扣除的条件要求的,但如能在保费收入凭证上注明这部分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7ibz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3666 积分:4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1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4 9:51:00


如公司受托理财是证券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其发生的经营性支出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如公司受托理中财违反了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国家相关限制性规定,其发生的违规支出,一般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分析,同意老肥的观点。
 
以下是引用Explorer在2005-9-22 16:34:00的发言:
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发生的亏损税前扣除问题。
问:在对中富证券XX营业部、ZZ营业部、YY营业部2004年度汇缴检查中发现,该三家证券营业部于2004年与客户签定保底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而证券公司由于受托投资证券买卖股票发生亏损。2004年12月,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证监局的委托,对上述三家证券公司进行了审计,根据财政部财会(2003)32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比照借款行为,即受托投资证券买卖的损益比照公司自营业务核算,出据了调帐说明函,进行了帐务调整。
对上述三家证券营业部违规签定保底委托理财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能否由证券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答:公司受托理财是证券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其发生的经营性支出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FBFD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34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4 15:10:00



借贷与否的不存在倾向性,而是争议较大。——俺是从网上了解的。

保底性委托理财既有合法部分,又有非法部分,应据实分析确认,而就目前法制体系而言,保底确认为借贷系有法可依范畴。

 
以下是引用老肥在2005-9-24 2:20:00的发言:
如果认定为借贷关系,那么是不是应该按企业间借贷的税前扣除来处理呢?呵呵

顺便一说,据我所知最高法人士目前的意见是倾向于让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呵呵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FBFD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34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4 15:18:00



预防费与折扣或返还是截然不同性质的支出,现实中以预防费为口子变相支付退费、佣金等,是财税保险管理混乱的现实,而不是正当的口径。
预防费属于指定用途的支出,对于收入方亦然。
 
以下是引用7ibz8在2005-9-24 9:36: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Explorer在2005-9-22 16:19:00的发言:
……

[/quote]防预费是指保险企业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部分预防费支出上是将一定金额支付给投保单位,应按折扣或返还处理。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plorer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941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4/2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6 8:57:00


FBFD版主,按我的理解,联营与委托理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5-9-23 23:56:00的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plorer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941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4/2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6 10:17:00


修正
公司受托理财是证券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其发生的经营性支出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制度以及《证券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其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为无效合同条款,所以其保底支出在高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纠纷合同若干问题规定》出台前,无论受托人有无盈利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下是引用7ibz8在2005-9-24 9:51: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Explorer在2005-9-22 16:34:00的发言:
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发生的亏损税前扣除问题。
问:在对中富证券XX营业部、ZZ营业部、YY营业部2004年度汇缴检查中发现,该三家证券营业部于2004年与客户签定保底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而证券公司由于受托投资证券买卖股票发生亏损。2004年12月,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证监局的委托,对上述三家证券公司进行了审计,根据财政部财会(2003)32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比照借款行为,即受托投资证券买卖的损益比照公司自营业务核算,出据了调帐说明函,进行了帐务调整。
对上述三家证券营业部违规签定保底委托理财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能否由证券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答:公司受托理财是证券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其发生的经营性支出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
[/quote]如公司受托理财是证券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其发生的经营性支出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如公司受托理中财违反了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国家相关限制性规定,其发生的违规支出,一般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分析,同意老肥的观点。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老肥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09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9/8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6 13:09:00


我想你已经开始对委托理财合同的复杂性有所了解了^_^

问题是,从你的叙述看来似乎是认为应确认受托理财有效,保底条款无效,这个和你提出的处理意见好象对应不上吧?

事实上,委托理财,恐怕比你想象中的要复杂得多......一刀切是不符合实际的,现在税务部门能做的只有是个案批复了,不过这个请示的案例写得并不具体,无法批复:)

 
以下是引用Explorer在2005-9-26 10:17:00的发言:

公司受托理财是证券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其发生的经营性支出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制度以及《证券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其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为无效合同条款,所以其保底支出在高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纠纷合同若干问题规定》出台前,无论受托人有无盈利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