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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非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是否可作坏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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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是否可作坏账扣除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6 17:00:00

 非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是否可作坏账扣除
某国有独资A企业2000年对某B企业借款(双方2002年以前是关联方,02年以后A按国资委的要求把持有B企业的全部股权划给了C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于2000年计提了1000万元的利息收入,并入当年所得交了企业所得税;2001该企业收回了借款本金至今未收回利息(B企业账上根本未计提利息 ),05年3月收到国资委的批复,同意作为坏账损失冲减所有者权益。
请问:该企业未收回的利息能否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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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6 17:45:00

 
符合税法规定的坏帐损失可以按照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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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6 20:04:00

 
7ibz8版主:请看下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
。。。。。。。。。。。。。。。。。。。
一、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我的问题是该企业未委托金融保险企业从事信贷业务,它的利息虽作收入交了所得税但财务上挂其他应收款处理,是否符合坏账损失应是“应收账款”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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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6 23:16: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5号

2000-11-24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关于请求核销北京大业物业公司等二家企业坏账损失有关问题的报告》([2000]资财字077号),请求准予核销其坏账损失。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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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8:51:00

 
楼主的问题不错,如果是提取坏帐准备没有问题,但是直接核销坏帐会计和税收的坏帐确认不同,会计是应收款项、税收是应收帐款。直接核销确认的坏帐是否包括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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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9:26:00


如果当地国资委不是根据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核销的,则其坏账在税收上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以下是引用usz0zl在2005-7-6 17:00:00的发言:
某国有独资A企业2000年对某B企业借款(双方2002年以前是关联方,02年以后A按国资委的要求把持有B企业的全部股权划给了C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于2000年计提了1000万元的利息收入,并入当年所得交了企业所得税;2001该企业收回了借款本金至今未收回利息(B企业账上根本未计提利息 ),05年3月收到国资委的批复,同意作为坏账损失冲减所有者权益。
请问:该企业未收回的利息能否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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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9:44:00

 
国资委的批复不是能否税前扣除的主要参考依据。企业未收回的利息已经纳入征税所得,如确实发生了损失的,且符合84号文件规定的坏帐损失,经批准后,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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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9:58:00

 
该企业是国资委管理的183家企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厂网分离时,国资委进行的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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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10:19:00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有人认为符合“应收账款”定义才是确认坏账损失的前提条件,显然本案中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收账款的定义,所以即使企业申报坏账损失税务机关也不能批准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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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7/7 10:30:00

 
可以通过提取坏帐准备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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