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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险公司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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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qz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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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0 8:59:00

 保险公司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款称“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那么,现有两种情况,我们这里执行不一致,请帮助。
一、保险公司取得了1000元的保费后,向投保人返还200元的无赔偿奖励款,发票上注明200元已返还,营业额确定为1000元还是800元?
二、保险公司实际取得800元(发票开具800元),但保单等手续上应收1000元,那么,营业额确定为1000元还是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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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0 9:22:00

 
上述两种情况都应按保单上标明的保费作为计税依据。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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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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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0 11:44:00

 
1、实际收取的保费为1000元
2、实际收取的保费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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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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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0 11:48:00

 
兩種應稅金額都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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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h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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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版主 帖子:2949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6/2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0 12:09:00

 
同意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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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布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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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64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11/19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0 13:06:00

 
应该都为800元,第一种情况是已经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了,按照税法中有关销售折扣的规定,也应为纳税人实际收取的价款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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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版主 帖子:6070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6/1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0 13:38:00

 
保险公司在实行无赔款资历时,并不是以降价的方法实现其目的,而是以增加支出的办法来实现,所以对于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对这笔奖励支出不能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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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0 15:20:00

 
各位,无赔款优待是什么概念?必须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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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0 15:24:00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
(1996年12月13日银发[1996]4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南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几年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竞争观念的增强,保险市场得到较大发展,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竞相提高保险代理手续费、变相降低费率的问题。尤其在开办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方面更为突出。据反映,有的保险公司支付的代办手续费高达80%,这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减少了国家税收,而且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为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避免无序竞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决定统一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核定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标准为5%,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二、航空人身意外险每张保单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保费为人民币20元。各保险公司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办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标准或变相降低费率。
 三、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回扣”、“无赔款退费”、劳务费”等为由变相降低费率,也不得支付代办手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各保险公司必须按实际售出的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收入记入“保费收入”科目,按规定支付的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应在“手续费支出”科目列支,所支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不得直接在保费收入中抵扣。
 五、保险公司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时,必须使用转帐支票,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六、保险公司负责印制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保单必须编号印制一式三份,以备查验。
 七、民航各单位代办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必须按本规定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代理发售手续费之外,再加收费用、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回扣。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各级财政部门、民航各管理局要加强对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的监督检查。本通知下发后如再发现有变相降低费率或擅自提高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标准的保险公司要依法从重处理,除追查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并取销该保险公司的航空人身意外险的经营权。同时,按财税法规定补交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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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0 15:26:0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
(1998年5月28日银发〔1998〕2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
  最近发现,许多保险公司以“无赔款退费”为手段搞恶性竞争,并且愈演愈烈。这种做法,不仅造成了保费收入的流失,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滋生了贪污腐败现象,必须严加禁止。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对所有险种不论无赔款期限多长,一律不得支付“无赔款退费”。
 二、各保险总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无赔款退费”行为,要抓紧清理,彻底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7月1日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三、本通知下发后继续搞“无赔款退费”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分和处罚:
  (一)责成保险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责成其上级保险公司对违规机构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取消1~2年的金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对违规机构暂停该项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
 四、在保险合同期限未满之前,由于保单要素变更引起的正常退费,对单位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适时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拒不执行者,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六、以上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注:上文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银发〔2000〕262号)二000年八月十七日通告废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20 15:32: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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