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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银行会计,求助大家关于关于准备金和财产损失调整的问题,具体如下:
08年余额 +本期计提 -核销 +收回已核销 09年余额
贷款准备 8664.66 5446.67 745.46 15.49 13381.36
贷款额 710074 1049170
相关分录:
2009年 计提 DR:资产减值损失 5446.67
CR:贷款损失准备 5446.67
核销 DR:贷款损失准备 745.46
CR:贷款 745.46
收回已核销 DR:现金 15.49
CR:贷款损失准备 15.49
税务同意2009年财产损失税前可扣除2106万(会计上已作核销处理,上年末税务同意财产损失累计110万)。
请问:(1) 如何理解这个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49170×1%-(710074×1%-110)。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收回已核销的贷款15.49是否还要做调增?
请大家帮帮我,实在对这些问题太迷惑了,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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