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3]174号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
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7号
第五十七条 《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的管理办法请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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