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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资银行所得税问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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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所得税问题,求助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20:28:00

 外资银行所得税问题,求助
请问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银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实际税率又是多少?有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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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34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21:38: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在经济特区之外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适用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3日国税函发〔1995〕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有些地区询问:经国务院批准,在经济特区之外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可否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是指除经济特区之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据此,凡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都可以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七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
  (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第七十五条 税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下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五)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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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0 8:44:00

 
本年度即將過去,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正積極準備年度決算工作,以迎接工商、稅務、海關、外匯等七個部門的聯合年檢。年度決算,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全面準確地反映企業本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企業的重要工作。搞好企業年度決算,應當做好多方面的工作,而最關鍵的是要認真掌握和運用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其會計報表的合法性,以避免今後在海關、稅務檢查中出問題。 一、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經營業務收入的確定 外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納稅年度經營業務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因此,正確地確定經營收入和正確劃分成本費用的列支範圍,是企業年度決算必須要處理好的問題,也是正確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兩個最基本的問題。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會計法規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收入有以下主要規定: (一)一般性經營收入的確定 一般性經營收入的實現確定的原則,是產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收到了貨款或者得到和收取貨款的權力。 (二)分期經營收入的確定 1、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商品的,可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票的日期,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2、建筑、安裝、組合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器制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三)採用產品分成方式收入的確定 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采取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時,即為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照賣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者當時的市場價格; 2、外國企業從事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參照國際市場同類品質的原油進行定期調整的價格。 (四)取得非貨幣資產收益收入的確定 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收益的,如以產品換原材料,以產品抵償廣告費、展覽費等債務,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 (五)銷售折讓、折扣收入的確定 1、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銷售折讓、折扣的,可以沖減銷售收入,以銷售額減去折讓、折扣後的凈額確定收入; 2、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銷售折讓、折扣,不得沖減銷售收入,以銷售額確定收入的實現。 (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憑證的收入的確定 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以及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憑證,不能正確申報收入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採用以下方法之一確認。 1、核定利潤率計算法 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由稅務機關參照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利潤水平核定利潤率,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如某外國企業承包建筑、安裝、組合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由於該企業所承包工程項目的成本、費用憑證不完整、不準確,當地稅務機關參照同行業或相近行業利潤水平核定利潤率為10%,所得稅率為15%。 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0×10%=100(萬元) 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100×15%=15(萬元) 2、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計算法 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憑證,不能正確申報收入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採用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的方法予以核定,確定其應納稅所得。 如某外資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憑證,但其成本、費用憑證較完整、準確,當地稅務機關採用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方法核定其收入額。假定核定企業當年作為扣除項目的成本費用為100萬元,營業稅及付費率為5.5%,核定利潤率為10%,所得稅率為15%。 收入額=當年成本、費用額÷(1-核定利潤率-價內流轉稅率)=1,000,000÷(1-10%-5.5%)=1,183,431.95(元)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1,183,431.95×10%=118,343.20(元) 應納所得稅額=118,343.20×15%=17,751.48(元) 二、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成本、費用和損失的確定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 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程序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經發生的經營虧損及其他損失。此外,允許扣除的項目還包括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不屬於管理費用的經營稅金及教育費附加。經營稅金是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土地增值稅。 企業成本、費用和損失的核算,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經濟效益,是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也是稅務機關審定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核心問題。為了防止亂擠成本,亂攤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各國都在稅法上作出一些限制的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中,以不得列入成本、費用和損失與有限定條件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兩個方面進行規定。 (一)不得列入成本、費用和損失的支出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此項費用屬於資本性支出,不能混同費用作為一次性列支,只能按期提取折舊,逐月進入成本、費用。 2、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此項支出也屬於資本性支出,應按期攤銷,逐月列入成本、費用。 3、資本的利息: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金,不論是自有資本還是使用的借款,都不能由企業付給利息。但企業為擴大經營,由於資金不足,向銀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則不屬於資本的利息,應由企業負擔。 4、各項所得稅稅款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款:上述稅款由於是國家參與其利潤分配,不能計入成本、費用。 5、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這類支出是因企業違反法律、規章制度而造成的,不屬於正常的營業性支出損失,不能計入成本、費用,或者作為損失列支。 6、各項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滯納金,罰金,以及除上述違法經營罰款以外的各項罰款。 7、自然災害或者意外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企業取得保險賠償,應沖減損失,將損失凈額列支。這類支出主要是指風、水、火災等災害。 8、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因不屬於營業性支出,又作承擔社會義務或公益性的贊助,不準列支。 9、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分支機構可以合理地分攤總機構的管理費用,但使用總機構擁有的各項專有技術、版權、商標權等,是不應支付使用費的。在聯合國征稅協定範圍中,也明確規定支付給企業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不得作為費用扣除。這說明,不準列支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是符合國際上通常作法的。 10、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11、賄賂等非法支出。 12、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以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13、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 14、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 15、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高於法定範圍和標準的部分。 上述1-10條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11-15條為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的規定。 (二)有限定條件列入成本、費用和損失的支出 1、向其總機構支付的管理費用 向總機構支付的管理費用限制條件: (1)向總機構支付的管理費是與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用; (2)應當提供總機構出示的管理費匯集範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檔案,並附有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3)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 2、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的限制條件: (1)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不高於按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應當提供借款利息的證明檔案; (3)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國稅發(2000)84號文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3、交際應酬費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單據,在下列規定的限度內列支: (1)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 ;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 (2)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10 ;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 國稅發(2000)84號文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4、匯兌損益 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列為各所屬期的損益。 下列匯兌損益不得列支:  企業有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歸還外方投資者的借款投資本息所發生的匯兌損益;  企業用固定資產折舊歸還外商投資資本金所發生的匯兌損益;  外資企業和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稅後人民幣利潤,通過銀行兌換成外幣發生的匯兌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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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帖子要能用简体字发出来就能更便利网友阅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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